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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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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limaike.
這種事情又不是排程的,不是誰先排隊誰先槍斃

也不是看誰比較犯罪比較嚴重誰就先服刑

你自己看新聞就知道了,台灣執行死刑,不過就是法務部一個命令下來誰該死就開槍而已

你真的很在乎為什麼死刑犯定讞了幹嘛不趕快碰掉,那你該在乎的是為什麼法務部部長不快點簽字啦

就像王清峰那樣,死刑犯他都不簽字,是要怎麼碰掉?

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這條只限制死刑令准了之後也只是三天內就行刑,但是可沒限定主管機關(死刑執行最高執行機關就是法務部,法務部長就是主管)要多久簽字


這是曲解法律吧,死刑令到三日內未執行就違法啦,只是我不清楚像王清峰那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有什麼罰則就是了

台灣最大的問題和中國很像,就是嚴刑峻法卻選擇性地執法
 
舊 2013-01-01, 04:32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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