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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引用:
作者212411
死刑犯各有各的犯案過程
但是對於被害者是執法人員的死刑定讞犯
理論上應該是要優先執行才對.


目前待執行的囚犯有好幾個是殺害執法人員
1.蕭新財 / 持槍射殺臨檢員警,造成1死1傷。
2.鄭性澤 / 於台中縣豐原市十三姨KTV鬧事,持槍朝前往處理之警員頭、胸部近距離射擊3槍致死。
3.王柏英 / 汐止殺警奪槍案,因計畫搶銀行與其兄,共同砍殺巡邏員警致1死1重傷。
4.劉炎國 / 闖入民宅強盜,殺害在場的休假員警及反抗婦人。
5.李嘉軒.紀俊毅 / 台中耕讀園槍擊案,造成3死2傷,另犯擄人勒贖案。
6.王信福 / 於KTV內因口角,教唆槍殺兩名休假警察。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88%97%E8%A1%A8

這種事情又不是排程的,不是誰先排隊誰先槍斃

也不是看誰比較犯罪比較嚴重誰就先服刑

你自己看新聞就知道了,台灣執行死刑,不過就是法務部一個命令下來誰該死就開槍而已

你真的很在乎為什麼死刑犯定讞了幹嘛不趕快碰掉,那你該在乎的是為什麼法務部部長不快點簽字啦

就像王清峰那樣,死刑犯他都不簽字,是要怎麼碰掉?

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這條只限制死刑令准了之後也只是三天內就行刑,但是可沒限定主管機關(死刑執行最高執行機關就是法務部,法務部長就是主管)要多久簽字
舊 2013-01-01, 11:08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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