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橘色字是有誤的部分,所以我說「偷人家的錢的人的財產權沒有消失,別人不能隨意拿他的錢;打人的人也沒有因為失去身體權而讓人隨意毆打的道理」。
動私刑跟充公不是我說的,在我看來是把我上面的說法延伸出去的結果,講的有點不厚道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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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誰在亂凹???
今天傷人犯法得被審判後,是不是嚴重的的會被褫奪公權(失去公權力),是不是有可能會被拘役.罰款甚至由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應罰款跟賠償)甚至被強迫入監服勞役???(限制自由)
死刑是給犯法者的最大逞罰跟法律條文的預先告知,當條文已經放在那告訴你會有這把大刀,卻仍舊刻意去剝奪他人生命也罪證確鑿時,能怪大刀落下嗎???
到底是誰在非法律規範以外的範圍給人家帶上大帽子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