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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適合老人住的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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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llism
你的理論依據是什麼? 不管是哪種論述,至少都要有個理由

殺總統的要不要優先? 殺老弱婦孺的要不要優先? 還是殘酷虐殺連續犯應該優先?

是用哪種程度判斷而又是誰來判斷,何人最該先處死? 兇殘嗜血程度,還是兇案影響社會程度,或者消逝生命的尊貴程度

誰最該死,又或者誰罪不致死,這樣的問題又豈是一句"理論上"xxx應該先處死可以解決的


我的理論依據就是
執法人員代表的是國家.
代表的是執行法律.背後的意義是執法人員還兼顧保護人民的責任
連執法人員都敢殺害的人.就是挑戰國家.挑戰法律制度
難道不應該優先執行!?

此外你說的兇殘程度.影響程度
給你數據.死刑定讞的人中

1.陳東榮-旅社縱火害死26人..這波沒執行-因友人感情糾紛,夥同王金定、兩名未被處死共犯,向台南市帝王飯店縱火造成廿六死。

2.陳瑞欽殺害6人-為詐領保險金,殺害兩任妻子與三個兒子,性侵殺害現任女友。

3.杜明郎.杜明雄.殺害5人-兄弟兩人與父親杜清水(於羈押期間病故)於中國大陸強盜殺害台商侯國利等5人。

4.林旺仁-縱火燒死5人-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投擲汽油彈縱火,造成5人死亡。

5.郭俊偉.謝志宏-殺害4人-性侵、殺害偶遇女子,並把路過撞見的農夫滅口。

上述5件7人符不符合你說的兇殘?!殘酷?!
還有5件是殺害3人的..算不算!?!
那為何不執行?!
舊 2012-12-28, 09:3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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