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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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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8
引用:
作者cesarlin
要告官當然要有證據,不過您不是也沒證據,沒看到就說是笑話,女生自以為是嗎?

至於離開還根才可能是故意騷擾,這是您的標準還是法律的標準,還是大家有共識的標準呢?


警察無法律依據可辦......................女生就不會遠離點,確認一下是否故意?
舊 2012-12-28, 03:13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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