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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今天說,元旦和隔天(1月2日)都是國定休假日,雇主應給休假,如勞工同意出勤,應加倍發工資,否則最高可處30萬罰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和施行細則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翌日(1月2日)都是國定休假日,雇主應給勞工放假,並照給工資。
勞委會表示,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而勞工在休假日出勤後,可依意願向雇主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可硬性規定勞工只能「補休」而不給假日出勤工資。
勞委會表示,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不同,如有雇主仿照公務人員彈性放假和補班方式,或將1月2日的休假移到12月31日,就可能產生4天連假;但休假日如未依勞基法規定放假或協商假日出勤卻未給加倍工資,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
12/31 的班 己經拿 12/22 來補了,那 1/2 怎麼還要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