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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th_tsai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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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國家刑罰目的如你所說
[經由處罰進而規範人類的行為並希望加害人進行自身之反省],
所以應當公開公正的實施,叫做明正典刑
司法刑罰並不是在報私仇,受害者情緒上當然可以[義憤填膺],
但執行者不應隨之起舞,
如江國慶案中,為了搶績效、為了媒體輿論,採取了刑求。


所以我一直認為該討論及改革的是司法制度而不是死刑的存廢

[死刑]與[核彈]的威嚇比喻,挺值得討論的,
我們都覺得核彈能威嚇別人,就算不能至少還能報復,
可是我們都活在其威脅下,不知何時、何人會突然發射,造成巨大無法彌補的傷害
我們威嚇了可能的[敵人],代價是百姓生活的恐懼,
用一種恐懼換另一種恐懼,在恐怖平衡下找尋安寧,
這就叫做原罪嗎?


我認為是的,人類社會並未達到烏托邦的境界,也有可能永遠不會達到,故以各種方式以維持最大可能之生活安寧,是目前唯一之選項


至於請教您的那個問題,
歧意點大概在於我們應該殺死一個有悔意、有人性的生命嗎(暫不論真偽)?


我說過,若我犯了滔天大罪,法律判處了我死罪,而我反省後亦認為我罪無可赦,我會認為我該死,我重新獲得了我的人性, 所以我將坦然面對我該有的罪與罰,而非別人殺不殺我的討論,若想更深一層的思考,建議可觀賞"Dead man walking"一片,當死囚發自內心認罪後,他重新獲得他自己的人性,並無法原諒自己的行為,這時死亡才是對自己負責的表現
舊 2012-12-26, 02:52 P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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