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偷錢的要賠償,但他的財產權沒有因為要賠償而喪失啊,毆人的進監獄蹲是暫時剝奪他的自由權,並不是剝奪他的身體權。
以眼還眼的應報觀念在實際上是無法一比一執行的,所以會用其他的方式加以處罰,當被害人被打臉打到眼睛腫起來看不到太陽時,加害者卻是眼睛好好的在監獄蹲,不是嗎?有時候殺人犯也是一樣的。
有位刑法老師舉的例子是:為了「正義」,我們可以用「強姦刑」對付強姦犯嗎?這樣的話誰要來執行呢?
實際上被判死刑的殺人犯比拉去關的少得多,而那些被關起來的是否都不應該有見到明天的太陽的權利?我想也不一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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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死刑講的好像隨便判...
另一篇有人轉侯友宜的那篇,也跟我在基本法律課程上向教授請教的一樣,死刑是經過幾十位法官審閱後"找不出任何可以判生的理由"後,才給予死刑的
還是你可以幫大家翻翻任一個現有死刑犯的審判資料與判決,看看找不找的出"可以判活的理由??"
能判生就不判死是法律人的基本原則,被害人也可以向加害者要求額外賠償以彌補其所受的傷害的,並不是其財產就不會受到傷害(這不應該稱之為傷害,這是正當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