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艾克萊爾
偷錢的不用還錢?
那平常警察追贓款,法官判賠追回不當收入還給被害人是還心酸的...
毆人的不也是進監獄服勞役做懲罰了?
那殺人呢?被害者生命都失去了是能補償啥?
我說過了國民的權利不是天生的,而是在該國家的規範下與有效範圍內才有限度生效並與義務等相生相靽的,不然就不會有人在新加坡呸口香糖會被判鞭刑了
當被害人再也沒有機會見到明天的太陽時,加害人是有啥權利就可以見到明天的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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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錢的要賠償,但他的財產權沒有因為要賠償而喪失啊,毆人的進監獄蹲是暫時剝奪他的自由權,並不是剝奪他的身體權。
以眼還眼的應報觀念在實際上是無法一比一執行的,所以會用其他的方式加以處罰,當被害人被打臉打到眼睛腫起來看不到太陽時,加害者卻是眼睛好好的在監獄蹲,不是嗎?有時候殺人犯也是一樣的。
有位刑法老師舉的例子是:為了「正義」,我們可以用「強姦刑」對付強姦犯嗎?這樣的話誰要來執行呢?
實際上被判死刑的殺人犯比拉去關的少得多,而那些被關起來的是否都不應該有見到明天的太陽的權利?我想也不一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