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drasil
話不能這樣說,偷人家的錢的人的財產權沒有消失,別人不能隨意拿他的錢;打人的人也沒有因為失去身體權而讓人隨意毆打的道理。
|
偷錢的不用還錢?
那平常警察追贓款,法官判賠追回不當收入還給被害人是還心酸的...
毆人的不也是進監獄服勞役做懲罰了?
那殺人呢?被害者生命都失去了是能補償啥?
我說過了國民的權利不是天生的,而是在該國家的規範下與有效範圍內才有限度生效並與義務等相生相靽的,不然就不會有人在新加坡呸口香糖會被判鞭刑了
當被害人再也沒有機會見到明天的太陽時,加害人是有啥權利就可以見到明天的太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