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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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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舉的第一個廢死常見論點「冤罪」,
在前面已經辯證過,我接著舉第二個常見、
常被使用的論點:「以牙還牙,以命還命,
是殘暴不文明的行為」。

  這點無論廢死或反廢死的人都常搞錯,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特地提出來做一個釐清,
事實上在包含台灣、日本、美國、新加坡、
南韓等等文明社會中,死刑的存在並不是、
未來也不會是以牙還牙,以命還命的刑罰,
以台灣為例,會被判決死刑並且執行的人,
幾乎都是前科犯,而少數無前科的死刑犯,
則是殺害大量人命的人,也就是說事實上,
台灣死刑沒有以命還命的概念,被判死刑,
都是因為犯人有過機會悔改卻不願意悔改,
並且害死多條人命罪大惡極,有再犯之虞,
為了避免該犯人又殺害人命,才會判死刑,
所以用「以命還命很野蠻」來當廢死理由,
是不適用於台灣的,但放在施行回教律法,
真的以命還命的一些中東國家倒是很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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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舊 2012-12-26, 01:38 AM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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