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ingua
怎會站不住腳,我倒認為一直是站得住腳,至於故意殺人既遂,犯人也不一定會判死刑,這就牽涉到法官刑的問題,一般人當然無法叫法官怎麼判就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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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開玩笑,殺人償命如果不是「通例」而是「特例」,怎麼能把它當成某種原則來看呢。
既然一般人(應該包含被害者家屬吧)無法叫法官怎麼判就怎麼判,那麼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法官當然是基於犯人的惡性和犯行去判決,而非基於被害者家屬需要被撫慰的程度進行判決,請不要把刑罰的目的和它的外部作用搞混了。
死刑或許會讓被害者家屬得到某種慰藉,但它並非為了慰藉家屬而存在,否則為何大多數的家屬無法得到相同的「慰藉」呢?這種「慰藉」並非「通例」,而是「特例」啊。
而如果把死刑當成「正義的慰藉」,我想就容易發生前面所說「靠死刑撫慰家屬」的情形,那並不是好現象。
雖然目前很多人似乎都是抱持著這種想法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