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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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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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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喔喔
所以我才問你是不是腦補啊∼

原來政府非常懼怕顧立雄與瞿海源∼筆記中∼

奇怪∼那這個阿扁的御用律師∼為什麼打官司都輸啊∼

還有∼請問你第四點的推論是何處得知的∼

還有∼那跟長老教會什麼關係啊∼

這篇是我最後回應 你要繼續這樣我也沒法

請多看新聞 他早退出了扁案官司 其他官司打輸打贏 並不表代他們說話沒影響力 這是兩回事

廢盟執行長是長老教會的人 你說跟長老教會有什麼關係 這個問題基本常識都能回答

下面哪篇是歐盟對我們的嚴厲警告 注意最後一段是聯盟的人說政府在偷偷摸摸執行死刑 不是我發明或推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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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批草菅人命 歐盟譴責台灣執行死刑

【閻紀宇、陳志賢/中國時報2010.05.02摘要】 歐洲聯盟(歐盟)外交事務與安全政策最高代表亞敘頓(Catherine Ashton)女士五月一日發表聲明,譴責台灣政府於四月卅日槍決四名死刑犯。歐盟長期主張廢除死刑,先前也對台灣的死刑爭議表達高度關切。

亞敘頓辦公室發出的聲明指出:「代表對於台灣恢復執行死刑深感遺憾。台灣自2005年之後一度暫停執行死刑,歐盟一直鼓勵台灣維持這項作法。」、 「歐盟敦促台灣政府立刻再度暫停執行死刑,並且恢復推動永久廢除死刑的政策。」

台灣正在積極爭取歐盟對赴歐盟國人免簽證。歐洲議會友台小組副主席安芮琪娜日前表示,歐盟對廢除死刑的立場相當強烈,台灣若執行死刑,恐將產生負面影響。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多個人權團體,昨日則集結法務部大門前,抗議草率執行死刑,痛批法務部「草菅人命」,審慎執行是謊言,要法務部長曾勇夫負起政治責任。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顏厥安 中國時報2010.05.02 摘要】法務部執行四位死囚槍決。 「依法行政」嗎?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

而這些法律,又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這些都是法律系的入門知識,也是第一線警察執行法律的必備素養。執法過程,涉及對人民權益的侵害時,要盡量謹慎。但如要保護搶救人民的權益時(例如保護曹小妹妹),要盡量積極主動。

可是馬政府所瞭解的依法行政,卻正好完全反過來。要殺人的時候,迅速確實;救人的時候,卻又蕃薯稀飯,相互推諉。這根本不是法治(rule of law)下的依法行政,而是律制(rule by law)下的恃法濫權。按照這標準,中國一天到晚依法行政在逮捕拘禁維權人士嗎?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明白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而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也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於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不知道對於法務部來說,這些明確公布於立法院公報中的條文,是否算是法律呢?如果是,依照前述干預人民權利應該謹慎的要求,在這些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利前,法務部不是應該依法要暫停死刑之執行嗎?就此點而言,王清峰部長是在依法行政。

以這次草率執行的個案來看,張俊宏已在於四月廿六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並未超過大法官要求的補正期限的五月三日。因此法務部是否自己疏忽,違反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呢?

馬政府因為基本政策,路線錯誤與治理無能混亂,而產生的濫權危機。從前年陳雲林來台,警察「執法」的諸多暴力,到去年胡亂修法干預公共電視董事會的運作,再到今年環保署踐踏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的判決,不但繼續任其加速施工,還大幅刊登****批評法院見解。

兩年來罄竹難書的許多作為,證實了只要有需要,執法、修法、司法等都是馬政府權力施為的方便「法門」而已,台灣哪裡還稱的上是法治國家呢?

世博的季節,每年處死破千,以及恢復執行死刑,會成為中國與台灣值得向全世界介紹展演的光榮事蹟嗎?不在乎其他人的看法?

法務部真的要依法行政,為何需要假惺惺地舉辦公聽會,然後即刻在夜間偷偷摸摸地殺人呢?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

http://earthk2010news.blogspot.tw/2...-post_5346.html
舊 2012-12-25, 08:07 PM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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