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enneth_tsai
我的立場一直以來都是一致的,死刑只是刑罰的一種選擇,目的都是讓加害人進行自身之反省,和國家權力之反省是不同的,並不會因為我們所身處之國家不同而使上述原則有所改變
對岸,北韓甚至所謂歐美先進國家濫用國家權力之例子並不在少數,並不是廢除死刑後國家權力就不會被濫用
|
說得好,所以對死刑我們應該[戒慎恐懼]的用,而非[義憤填膺]
關於反省,那篇對談中有說,她們也認為刑罰目的是讓加害人進行自身之反省,
但弔詭的是,法官如今選擇判處死刑的條件,有是否泯滅人性的考量,
判處死刑,表示罪犯泯滅人性,而死刑能讓他恢復人性嗎?
若不能,表示我們期待的刑罰功能,毫無作用
若可以,表示罪犯仍有人性(如何辨真偽可以另外討論),那還要加諸死刑嗎?
我想不出來,想聽聽你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