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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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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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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克萊爾
死刑的功效?

不對

那應該是蓄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從那一刻起

他就已不再有資格生存於國家保護之下與所賦予的權利,最多就只可以被公平受審

生命的尊嚴跟各種權利,不是天生的,而是自己的行為展現的反饋與國家(全體國民意志的濃縮)賦予的,不遵行它,傷害了他人的自由與權力,自然也就失去這些權力,要受到對等的懲罰

話不能這樣說,偷人家的錢的人的財產權沒有消失,別人不能隨意拿他的錢;打人的人也沒有因為失去身體權而讓人隨意毆打的道理。
舊 2012-12-25, 04:05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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