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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AhP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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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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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005
請政府落實勞基法的規定工時 違反者重罰就好


勞基法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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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的去年一月的資料,重新來過吧...
舊 2012-12-24, 02:34 P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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