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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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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45
引用:
作者sutl
正確的分類應該是動力,人力獸力推動的叫慢車,所以人推熄火的汽車時,這時叫慢車。

台灣應該將人慢車合一了,現在世界上越來越多都市,都是叫腳踏車騎士看行人綠燈的。

人慢車道合一,人推熄火的機車為慢車,這樣就完全合理了。

ps:極速低於25km/h的機動車輛也是慢車,例如電動輪椅/電動腳踏車。


我覺得應該是以推車時的目的而分:

如果「推車」當時,是以「駕駛為目的」長距離移動,如黃包車…
那麼這就是屬於駕駛車輛~

如果「推車」當時,並不是以「駕駛為目的」長距離移動,如行人道牽引、路口轉彎、
車輛故障推移…
那就這就不屬於駕駛車輛~

雖然我對法律只是了解皮毛中的皮毛,純粹就其中的精神去討論,
而且也認為目前交通部的解釋,只是方便警員執法,
法律上並沒有更明確的區別規定~

當然啦,執法單位都這樣規定了,我們就只好遵守先。
舊 2012-12-24, 02:24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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