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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落實目前的勞基法比較要緊....加班要給足加班費,該放的假不能苛扣。
一旦證實侵害員工權益,在民法上就可求處數倍甚至數十倍之懲罰性賠償給員工,
只要這樣求償案例多來幾個,資方才不敢亂來。

美國就是這樣運作的,資方亂搞被抓到,就準備賠大錢~
台灣則是資方違法沒怎麼在抓,員工難勝訴,
就算勝訴公司也只是被要求吐出"原本侵佔"的權益而已,
這根本就是鼓勵犯法,沒抓到算賺到,被抓到也損失極微.......
舊 2012-12-24, 01:19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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