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正確的分類應該是動力,人力獸力推動的叫慢車,所以人推熄火的汽車時,這時叫慢車。
台灣應該將人慢車合一了,現在世界上越來越多都市,都是叫腳踏車騎士看行人綠燈的。
人慢車道合一,人推熄火的機車為慢車,這樣就完全合理了。
ps:極速低於25km/h的機動車輛也是慢車,例如電動輪椅/電動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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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部採這樣的見解,今天就沒有這串的爭議了。
可是交通部投機取巧,有的時候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來判斷是否為駕駛行為,
有的時候又只看客觀形式。
因為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車輛不用本身動力而由外力施加移動時,應該對其做怎樣的判定,
汽車就是汽車、慢車就是慢車,只要行為人目的是要從A地往B地移動就是駕駛行為,
就算用人力推車也沒有
法源依據可以讓汽車變成慢車。
執法如果不一律採客觀形式作為標準,就會變成這樣反覆又矛盾。
再舉一個例子,依照現行道交管理處罰條例,只有行人才能走人行道,
慢車是一律都要在慢車道上的
引用: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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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交通部函釋駕駛行為的標準會衍生出幾個問題:
所有的車,四輪汽車那種極端的例子姑且不論,不管是大型重機、普通重機、輕型機車、電動車
即便因為故障、沒油煤電所以要由人力牽引,也是
屬於駕駛行為,不能在人行道上推車
只能在慢車道上冒著被後車追撞的危險跟其他車輛爭道。
這個狀況也同樣發生在由人力牽引的腳踏車、三輪車、搬運貨物用的人力板車、推車這些慢車上
同樣不能上人行道只能使用慢車道移動。
就現實面來看,這樣很危險,可是前面交通部函釋這是行駛車輛,
如果要改口說可以走人行道,意思就是視為行人,那就要解釋為什麼人力牽引慢車可以,
前面人力牽引機車不行。
要嘛修法、要嘛採一致性見解;開方便門便宜執法的結果就是乍看之下處處通,實際上處處不通這樣(聳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