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耶???????可以一下只看主觀目的,一下又只看客觀形式???
用交通部的當事人主觀目的為標準繼續看下去:
引擎熄火以人力牽推車輛從A地前往B地,照交通部函釋內的見解主觀上來看這是以行駛為目的,所以視為車輛,不能上人行道;既然是車輛,那可不可以用人力推著熄火的大型重機、甚至汽車上市內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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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分類應該是動力,人力獸力推動的叫慢車,所以人推熄火的汽車時,這時叫慢車。
台灣應該將人慢車合一了,現在世界上越來越多都市,都是叫腳踏車騎士看行人綠燈的。
人慢車道合一,人推熄火的機車為慢車,這樣就完全合理了。
ps:極速低於25km/h的機動車輛也是慢車,例如電動輪椅/電動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