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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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簡單的說如果死刑是用來慰藉受害者家屬的話,那麼殺人就一定得處死才行,不然慰藉不到。
這樣的話不管是被逼債逼急一時衝動殺人跟犯下連環**殺案,或是出車禍撞死人、醫生手術醫死人都要判死刑才行。
上述的例子自然輕重不一,但是對家屬而言都是自己的親人死了,為何不應該得到慰藉?
所以死刑有辦法用來慰藉受害者家屬嗎?
刑罰的目的是應報行為者的罪行與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犯罪,不是用來報仇的工具,看到某些人受罰心裡不知為何覺得很爽蠻正常的,但那不是刑罰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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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這一批被槍決的,都是對老弱婦孺殘酷殺害的人,罪證經司法機制確認判處死刑,有什麼好辯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