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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aerocat
所以你的意思是身為主任檢察官的可以這樣公私部分囉,

我認為就算是一般家長也應該身教重於言教,更不能把家長會委員的身分當作一種特權(雖然捐錢不少)。
而身為檢察官的人更應該帶頭守法及教導子女遵守校規,不應鑽漏洞,否則如何彰顯司法。


這還不到「公私不分」的程度吧
如果用公務車載,才叫公私不分

頂多就是不良示範
加上其身份而被放大檢視

說真的,這種事在各學校也是屢見不鮮
記警告,我覺得差不多阿?
難不成,因為父母身份所以應該加重
這樣反而是另一種不公平不是?
 
舊 2012-12-23, 03:03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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