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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ex_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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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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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gorun
宣告死刑後,他的身體已不再屬於他,無憲法之生命財產權,而屬於國家,因此政府要拿來實驗。隨時摘取各器官給合法的病人使用,都是政府的考量。理應列入立法實施。


該罪人不是被強迫抓到且要被強迫死刑,其實他們才不會信佛及器捐!
什麼死前懺悔只因為他無法改變被殺死的下場,只能轉換立場
至少能換得幾餐的禮遇及額外的尊重!

基於這樣基本的人性推理,個人覺得,
既然我們覺得死刑犯罪大惡極該死,我們也有志氣不用拿他好處
否則就犯了18%的蕭小姐的問題,看不起「好吃懶作的勞工」卻想拿對方的納稅錢!

當然,遇到緊急狀況,病人與犯人能達成合意
我們也是樂觀其成
只是既是「不樂之捐」,基於人性價值,還是原則上不取。

一旦不想從他們器官得到好處,你想怎麼折磨他至死
我倒是不反對!!
舊 2012-12-23, 01:21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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