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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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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現行騎乘機車經過路口等停紅燈下車用牽的穿越視同闖紅燈。
以前還沒明確依據所以無法貿然取締但...現在已有命令補充可以罰了喔!
只想給大家正確的觀念,為了荷包著想。追求真相者可自行隨時打電話詢問。

那幾個函釋個人是認為明顯偷吃步取巧方便執法,實務上這種要件幾乎都是看客觀形式。
但他的函釋裡面某些狀況他採客觀立場、某些狀況又看當事人主觀,
結果就變成話隨便他講,不同狀況之間彼此互相矛盾。

舉函釋當中的例子來說明:
牽車進入路邊停車格,因為"非以行駛為目的",視為行人,同時此行為合法不罰。

只要牽車的"主觀目的"是為了要停車而不是為了要去其他目的地,就會被視為行人。

騎士下車牽車通過紅燈右轉,因為"以行駛為目的",視為車輛駕駛人,所以要罰。

其他的什麼牽車走行人穿越道迴轉、進入機車待轉格等等,都因為"以行駛為目的",所以視為車輛駕駛人。

那我們講講函釋沒解釋到卻近似的例子,就會發現交通部對"是否視為車輛"一事有兩套不同的標準:

騎士將機車騎上人行道,為了要停入人行道上劃設的機車停車格內,
形式上是在人行道上騎車,主觀上"非以行駛為目的"而是要停車;罰不罰?罰!!

騎士從人行道上的停車格將車輛騎回馬路,形式上是在人行道上騎車,
主觀上"非以行駛為目的"而是為了離開停車格返回道路;罰不罰?罰!!

耶???????可以一下只看主觀目的,一下又只看客觀形式???
用交通部的當事人主觀目的為標準繼續看下去:
引擎熄火以人力牽推車輛從A地前往B地,照交通部函釋內的見解主觀上來看這是以行駛為目的,
所以視為車輛,不能上人行道;既然是車輛,那可不可以用人力推著熄火的大型重機、甚至汽車上市內快車道?(一般市區內快車道沒有最低速限

正常人應該都會覺得不能這樣做吧,但是這個時候交通部出來說不行,就會發生矛盾。
主觀上認定以人力牽/推車移動行為人視為車輛駕駛人,而車輛本質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大型重機依然是大型重機、汽車依然是汽車,引擎熄火並不會因此就把"汽車"變成"慢車"
(如果引擎沒發動就是慢車我相信所有汽車車主都會很高興 )
此時依照交通部前面函釋的見解無論表示可以或不可以,都有問題存在。

大概上來說是這樣問交通部....
 
舊 2012-12-23, 01:42 A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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