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行政機關的內規並不是法律,因為行政機關沒有立法權。
過去發生過很多次公務員依公文行政,後來被發現是無法行政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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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的用意主要在做這方面的補充說明 .
既然警方行文交通部 , 而交通部做出這樣的回函之後 ,
警方就會採取這樣的認定標準 .
當然 , 行為人如果不服 , 還是可以上法院聲明異議 , 讓法官去裁判了 .
to all
而這個解釋函主要還是認定行經路口的幾個動作 ..
若騎士推車在路上行走 , 非在路口的動作的時候 , 就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 .
(或者是有其他解釋函的朋友方便的話也請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