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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在目前財產總歸戶的情況下,國稅局應該就可以針對兒子帳戶裡那1000萬從那裡來就可以要求兒子去好好解釋一下,解釋的不好,繳稅還得補稅。一旦有案底,兒子給姑姑那段大概也跑不了。沒親耳聽到代書說的,如果真是版主所說的,那代書應該去重修一下遺贈法,3等親外無贈與問題的說法不太對,應該是3等親內的借貸關係,“絕大部份”都會被判定為贈與,不代表3等親外就沒有贈與關係。
如果真的1000萬要給贈與給國外的姑姑用,還是用海外公司做避稅吧,操作方法很多,不然那筆錢不匯回來,未來還是會被當做是兒子的海外資產,上面代書教的操作方法真的是漏洞很多,會被補稅的機會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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