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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車右轉警察說下次看到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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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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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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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特研訂執法認定標準,於101年9月17日以警署交字第1010133556號函請交通部釋示,並經該部函覆同意本署意見在案。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如下:
(一)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
停車格內:
1、行為人認定:視同行人。
2、違規認定:無違規。
(二)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
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
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
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迴轉至對向車道,
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舉發。
(三)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
下車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依交通部101年8月16日交路字第
1010024025號函釋,該行為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2
項舉發。
(四)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
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
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
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
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通過行人穿越道至
右前方機慢車左轉待轉區停等,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
第1項規定舉發。
http://www.chpb.gov.tw/part_net_top...03&group_item=4
2012-12-20, 10:1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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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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