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所謂靠邊走的"路邊",
究竟是"慢車道"還是"路面邊線外的路肩"?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狀況。
出了事情結論也是完全不同。
舉例來說,有些路口雖然有設置紅綠燈,但是只有單黃線區分車向,沒有畫分車道;
或有些地方是有區分快慢車道的,同時路面邊緣有畫白實線或停車格,
跟慢車道之間的間隔就是路肩/路緣;即便是沒有停車格的地方,
慢車道跟路緣邊線最少也會有15CM以上的間隔。
在慢車道上推車跟在路肩推車,沒事的時候都不會處罰,出事的時候要負擔的責任程度不同,
就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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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補充釋疑,
也就是說,開版大只要有熄火、下來用牽的,
是可以偽裝當成行人的。
請教您另一個問題,
關於 lompt網友貼的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所以,
我推測 "行人 在 車道上 紅燈右轉 " 這個行為違法。
是不是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