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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orea2004
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你路上行車應該注意前方狀況,這個叫做應注意。
行人在前面你可以煞停或閃避的地方出現且有明顯意圖會進入
你的動線前方,這個叫做能注意。
因為你分心沒有看到他而撞到,這個叫做未注意。
所以你會因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規定而背負肇事責任。
但是現在行人出現在你前方兩三公尺的地方,雖然你該注意前方但是你無法
注意這樣的狀況。只要能舉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自然就不成立。

照你上面的那一段(我加顏色的部分)這樣解釋,就變成[應注意]是贅詞了.
請問,有什麼情況是路上行車,不應該注意前方狀況呢?

事實上,[應注意]不是這樣解釋的,若你無能力注意,就不會叫做[應注意]了.

我舉個例子:
晚上你開車在高速公路內車道,結果有一個人蹲低躲在你左側分隔島草叢(如圖片)裡,當你駛近時,他突然跳出讓你撞上.
這時,你沒有能力注意到這個人,所以就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若是白天,那個人直接站在你行進的內側車道上,你遠遠就能看到他,但你卻因為換cd或點菸...等,而沒看到這個人撞上去,這就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了.

前一個例子,你沒有能力注意,所以不會說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後一個例子,你有能力注意,但卻沒有注意,所以才會說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總結一句,有沒有能力注意,會決定該不該注意.
換句話說,說[應注意],就已經表示有能力注意了.
所以說,[能注意]這句,事實上就是贅詞.

漲停那小子(註)的國文,邏輯,數學,物理都很爛,多次在各方面被我吐槽,最後宣稱把我加黑名單來逃避,不敢正面面對我,只敢在背後嗆聲,你不要被他利用了.




註:不是我沒水準,他稱我為[這傢伙],我稱他為[那小子],應該算禮尚往來罷了.
舊 2012-12-20, 07:5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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