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eree_c
贅詞就是贅詞,雖然寫在條文裡,還是贅詞.
這是定條文的人,語文能力有問題造成的.
你可以想一下,根本無能力注意的部分,能叫做[應該注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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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你路上行車應該注意前方狀況,這個叫做應注意。
行人在前面你可以煞停或閃避的地方出現且有明顯意圖會進入
你的動線前方,這個叫做能注意。
因為你分心沒有看到他而撞到,這個叫做未注意。
所以你會因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規定而背負肇事責任。
但是現在行人出現在你前方兩三公尺的地方,雖然你該注意前方但是你無法
注意這樣的狀況。只要能舉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自然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