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dow2012
重要爭議點在於:
如果「不以駕駛為目的!」,那以人力牽車算不算駕駛,
如果算,那所有人都不能用牽的方式上下人行道,即使停車格劃在人行道上也一樣;
反之如果不算,那就是行人身份,行人身份需要受紅燈不能右轉的限制嗎?
有人po出之前喝酒牽車的判例:
法官判定用人力移動車輛也算駕駛,但很明顯,這是法官硬拗法條的解釋,
看文字也知道是指黃包車之類的老舊交通工具,現代幾乎不以人力去拖拉車輛了,
以人力移動車輛,常識都是暫時性的移動,「不以駕駛為目的!」,
而法官沒常識,我想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所以上遍各論壇,討論者幾乎對這個判例不解和不滿。
我的本意是這樣:
法規訂定出來,是為了不讓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如果牽車右轉並沒有任何用路人的權益受損,又無明顯違反任何法條,
那就是無違法事實。
路邊停車就沒什麼好說的,暫時性行走而已,只是用來和車道側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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