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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orea2004
這不是我自己發明的而是法院判例都會提到的用詞。

贅詞就是贅詞,雖然寫在條文裡,還是贅詞.
這是定條文的人,語文能力有問題造成的.

你可以想一下,根本無能力注意的部分,能叫做[應該注意]嗎?

引用:
作者漲 停
你不引出來 , 我都沒注意到他又鬧了笑話
這傢伙喜歡當大法官 , 遇到法律喜歡自己解釋

我只是在說明[能注意],根本是贅詞,沒必要存在而已,我解釋了什麼?

最喜歡亂解釋的是你吧.
每次引條文,用自己的意義去亂解釋,已經被我吐過幾次槽了?

你的[無罪推定]都不敢回了?
別跟我說你沒看到.
不過,說沒看到倒是你一貫逃避的方法.
舊 2012-12-20, 01:1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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