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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45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法規都有所謂特別原因(或正當理由)不罰的除外規定, 您不妨再查一下法規...

機車駕駛人就算用牽行的, 還是機車駕駛人, 不是行人....
要當行人, 請把機車當貨物扛上肩吧!
牽車在路上走當然不違規, 但紅燈牽車右轉和騎車右轉一樣是違規.

還有, 汽車駕駛人下車的位置會在車道上, 若不是路邊停車格邊線幾乎貼車道邊線,
就一定是汽車駕駛人停車的位置佔用到車道了, 若是佔用車道停車本來就是違規的..


重要爭議點在於:
如果「不以駕駛為目的!」,那以人力牽車算不算駕駛,
如果算,那所有人都不能用牽的方式上下人行道,即使停車格劃在人行道上也一樣;
反之如果不算,那就是行人身份,行人身份需要受紅燈不能右轉的限制嗎?

有人po出之前喝酒牽車的判例:
法官判定用人力移動車輛也算駕駛,但很明顯,這是法官硬拗法條的解釋,
看文字也知道是指黃包車之類的老舊交通工具,現代幾乎不以人力去拖拉車輛了,
以人力移動車輛,常識都是暫時性的移動,「不以駕駛為目的!」,
而法官沒常識,我想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所以上遍各論壇,討論者幾乎對這個判例不解和不滿。

我的本意是這樣:
法規訂定出來,是為了不讓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如果牽車右轉並沒有任何用路人的權益受損,又無明顯違反任何法條,
那就是無違法事實。

路邊停車就沒什麼好說的,暫時性行走而已,只是用來和車道側邊行走做對比。

引用:
作者lompt
錯誤
行人走車道就是違法
別在誤導人了


你要一直走在路中間,當然違法,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暫時性走在側邊,
和路邊停車一樣,這樣清楚嗎?
舊 2012-12-20, 12:01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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