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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45
引用:
作者lompt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我說了,暫時性通過車道的側邊,而不是一直走在車道上,
如果連暫時性通過都不行,那路邊停車的,一堆人要罰!
舊 2012-12-19, 02:21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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