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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怕 , 騎機車不要這樣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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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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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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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
引用:
作者
orea2004
不要再學爛媒體簡化全文了.................
正確的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後車有影片可以佐證這個不是他能注意的問題。
影片有拍到從巷口出來的機車,應該會被追究責任吧。
你說的是對的
刑法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很多人都忽略掉這個 "能注意"
2012-12-19, 11:29 AM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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