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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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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orea2004
不要再學爛媒體簡化全文了.................
正確的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後車有影片可以佐證這個不是他能注意的問題。
影片有拍到從巷口出來的機車,應該會被追究責任吧。



你說的是對的

刑法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很多人都忽略掉這個 "能注意"
     
      
舊 2012-12-19, 11:29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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