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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l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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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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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awtequalizer
法律記得是以直接事因(還是證據)為優先
雖然計程車駕駛並非主因,但他還是造成摩托車駕駛受傷

我猜最好的狀況還是得負責,但應該和另一摩托車駕駛分擔多少百分比的責任。
台灣有個無敵的法律:應注意未注意。真的不知道第一個判這個條例的法官當初有沒有想到會被一堆法官、檢查官濫用



C柱擋住, 誰能注意到右後方的機車貼上來?如果可以要請法官去表演一下
舊 2012-12-19, 10:53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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