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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車右轉警察說下次看到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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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f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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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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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lompt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這樣子檢舉魔人在高雄市一條社區的馬路一天可進帳上萬.....
[..他們隨興走到對面的鄰居家裡就像是逛後花園一樣的悠閒....]
2012-12-19, 09:58 AM #
67
teraf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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