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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f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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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引用:
作者lompt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這樣子檢舉魔人在高雄市一條社區的馬路一天可進帳上萬.....

[..他們隨興走到對面的鄰居家裡就像是逛後花園一樣的悠閒....]
舊 2012-12-19, 09:58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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