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hadow2012
喔?有法律說行人暫時走在最邊側的車道是違規?能不能麻煩po來看一下~
如果行人暫時經過車道最側邊是違規,那路邊停車,駕駛要怎麼上下車?
開版的已經說了,他是下車用牽的,並不是「騎」~~
暫時「牽」車在最側邊車道或是人行道「走」。
另外,什麼時候台灣的警察有強迫人民將機車發動的權利了?
就算車沒壞,法律也沒規定人民不能在人行道上牽車散步。
嗯,我是不曉得這樣算不算台灣奇蹟,
但如果沒違法,行人沒受干擾,這樣做又能方便自己轉彎,
我看不出來為何不能這樣做~~~
當然如果條子能明確舉出一個法條來禁止這樣的行為,那就乖乖別做就好了!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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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漲 停
行人走在車道上在有條件下並沒有違規 , 這個條件就是必須靠路邊 .
台灣的道路還滿多地方沒有人行道的 . 也不一定會有騎樓可以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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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沒有的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大家好來好去 不等於沒違法
而且警察通常也懶得開單
至於只有遇到紅綠燈的瞬間故障
會有人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