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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約兩年前我女友遭人電話詐騙,去ATM操作解除分期付款的那種
被騙的金額2萬9千多元,當時的匯款明細表已註明對方的帳戶是凍結戶
(也就是說在匯出錢的那張明細表已註明對方戶頭已凍結)
由於我女友是邊走邊講電話,因此被好心的路人發現,立刻就報了警
後來人頭戶的幫助犯被抓到,判60天(刑事),因為法官是直接判決,所以沒有機會提附民
照我看到的出庭報到表上寫被騙的人一共是三個人,另外兩個人都是被騙一萬多塊
之後我們提民事訴訟,簡易庭的法官已經判我們勝訴
目前想要提強制執行,但是去國稅局查對方去年收入僅4萬元左右,查不到其它的財產
國稅局的人說,要1千元以上的銀行利息他們那邊才查得到
我想問的是,既然當初我女友匯錢的時候,帳戶已經凍結了,照理說錢應該在戶頭裡才對
可是我們沒有辨法可以查到這筆錢,因此也沒有辨法要求返還
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很奇怪,因此想問一下這筆錢是要不回來了嗎?
若否,那我們應該要如何做才可以取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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