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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2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39
引用:
作者hareluya6510
危險駕駛本身就是包含多種違規行為
且可以連續舉發的也不在少數
光 "未保持安全距離,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1分鐘內隨便挑5個出來開單都不是難事


我明白
你想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所以別說4分20張.而在於警察想開多少.
所以我們才要追究有人是否拿雞毛當令箭.

警察罰單灌水.算不算犯法.
我們是否更該討論
交通的事
不叫犯法.那叫違規.
警察開罰單如果真有灌水的事情.那就是犯法.
舊 2012-12-18, 12:21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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