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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9
引用:
作者
Rainwen
按照勞基法,時薪制的工資已包含例假日
以目前來說,基本月薪18780,但基本時薪是103(明年調漲到109)
若約定工作日遇國定假日,可不上工,但薪資需照給,上工則需依加班費規定加倍給付:
另外也需按比例給予特休日,只是如何休就要勞資協商。
並非說改時薪制就可規避許多規定,照樣有法規要遵守,資方不遵守一樣可以告。
不過目前最大問題並非法律面,而在執行面.......
我想不是執行面,而是觀念很有問題
一般政府官員是可以罰錢把個人或公司的錢充進國庫
但是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
絕對不可能把一個人的私有財搬到另一個人的身上
就像規定雇主不可以借任何理扣押勞工薪水
即使有爭議也要政府出面罰錢,再由雇主對勞工打民事官司討回薪水
才符合法律規定
反之勞工對雇主也是一樣
不少人的想法是「政府應該對雇主重罰,再把重罰的錢去賠償受害勞工」
忘了這種模式問題是官員繞過院法裁決,可以直接分配勞雇的私有財
若是官員被雇主買通,那對勞工是多大的威脅
2012-12-14, 05:19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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