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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273
引用:
作者Dido007
尊重點
人家雖然美國台灣兩邊都沒考上律師執照,,

可是最後他可是有台灣律師執照的


檢覈

律師法第三條 (民國七十三年版)

法規名稱 : 律師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73 年 12 月 10 日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 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
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師五年,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任薦任司
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
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舊 2012-12-14, 04:5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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