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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正常上班時段就是星期一到星期五,六日是不上班的。
我不懂,11月1日到4日這4天當中,只有11月1日與2日兩天要上班,3日與4日分別是星期六
與星期日,是不上班的,公司憑甚麼把這兩天當成我沒上班就扣我薪水?要扣就扣11月1日與2日兩天我沒話說,扣11月3日與4日兩天薪水我完全無法接受。
我完全沒有提到任何獎金問題,我只想請教被扣4天薪水這個問題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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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資方跟勞方的解讀不同 (雖然我是認為 11/5到職日才開始算薪資是合理的)
如果有疑慮 可以致電勞工局 應該會得到比較滿意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