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ruinousdeity 1樓主的例子現場有旁人,你應該清楚沒有"假設"跟"如果"的。
 2除了當事人自己想吃牢飯,不然你說的狀況不會發生,你懂的話想一想就能明白了。
 
 不是什麼差不多差很多。
 你看到現在,你認為你說的這些差別在法律上有發生什麼不同的作用嗎?
 法律只會管有起"效果"的條件,就算有上述這些條件不同對結果都是完全無涉的。
 | 
	
 
1.事務上,相信你我都遇到證據的追求是有其困難性,有時候是無法還原事實真相的,所以"假設"和"如果",其實在許多案例中,常常會發生的。
2.我是說給那位一直要爭辨文字解讀的人士聽的,因為他一直認為司法人員有權可以隨意將不明人士送去吃牢飯,事實上有很多情況下,是被司法人員恐(威)嚇下,自己掉入陷井中。
結果論,我認為在台灣的法律一直有爭議性,不當取的之證據,到底是否能做為證據,例如網路釣魚,在目前的判決看來,法官有很大的自由心證空間,甚至到最後,是參酌到釣魚用的字眼,而非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