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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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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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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signer
我的重點在於

1) 一般法院法官是否可以直接引用釋憲案來否定現行法律, 並以此作出處分的判決?

2) 一般法院法官是否可以引用其認定有關聯的法律(或條例)的釋憲案, 來解釋非該釋憲案的法律條文?


我不是學法律的, 不過如果上述有任一答案為是的話, 我真的會無比驚訝!!


不是這樣的,法律有所謂一致性,同時法律之間常會有互相涵蓋、互相解釋的狀況,
就像警察職權執行法跟警察勤務條例同樣都對臨檢查問有規範,
而我國唯一有權利解釋法律如何執行的就只有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了警勤條例中對於臨檢查問實施的限制及原則,
代表的是國家對於臨檢行為整體的看法與態度,
所以同時也包含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臨檢查問。

如果認為大法官解釋對警勤條例中臨檢條件限制不及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臨檢查問,
就會發生政府對不同法律中同一事物有不同的看法這種矛盾
這樣就有違法律的一致性了。
因此法院對不同法律中的同一事物會採取一致的解釋,
既然大法官解釋臨檢要如何執行,各級法院當然都要以大法官解釋為馬首,
所以不存在法院引釋憲案否定現行法律為判決這情況。

那麼,大法官已經對警勤條例中的臨檢查問做過解釋了,
還有必要對後來制定的警察職權執行法中的臨檢再一次解釋嗎?
舊 2012-12-11, 12:47 AM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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