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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josetsun
再請問如果警察硬要帶走,不反抗就沒有妨礙公務的爭議

但警察是否就涉及妨害自由?


我引個實際的案例給你看好了, 前面有引過一部分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37&t=762113&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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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今年八月初,一個於補習班教授國小學生英文的女孩,下課時間到樓下巷子散步休息時,兩名身穿便服、口嚼檳榔的陌生男子上前拍他的背,表示他們的身分是警察,出示了謎樣的警察證(有幾個人看過那東西?),要求她交出身上證件.
雖然新聞一再的告訴我們,員警上街巡察時應該是身穿制服,胸前別掛證件,民眾並有權向派出所查詢員警是否是真的在執勤,但以當時周圍並無其他民眾的情況下,不知該如何是好的女孩乖乖拿出了他身上僅有的駕照給那兩個便服男子.

拿到女孩駕照的兩名陌生男子之一撥起了電話,將女孩駕照上的身分證號碼報給對方,並以輕蔑口吻對女孩說:你看起來不像台灣人喔!哪裡來的?是出來把風的嗎?
這時女孩的緊張情緒已經逼近臨界點,開始不安的詢問他們”盤查”的目的,員警不但沒有詳加解釋,直接表示她證件有問題,要帶她回警局.
女孩被嚇到了,當時的直覺告訴她,必須先拿回她僅有的證件,所以直接伸手想拿回她的駕照.兩名陌生男子惱怒的告訴她這樣叫”妨礙公務”,擔心自己遇到壞人,情急下女孩不顧一切的要奪回證件,並在拉扯間破口而出一句不雅的髒話,這時對方也動了怒,直指女孩公然侮辱中華民國員警.

其中一名陌生男子拿出了手銬,表示要當場逮捕女孩,驚慌下女孩開始大呼救命希望引起路人注意,被兩名陌生男子強扣上手銬的女孩自己爬行到巷子口,央求附近住家能夠幫她報警,周圍漸漸有民眾圍觀了,但是很顯然的並沒有人伸出援手.

驚慌的女孩身上沒有手機,於是他央求那兩個陌生男子借他手機撥110,至少可以確認警察身分,兩名陌生男子表示那是”私人物品”不便借人,圍觀的群眾像是看著電影般事情發生,也無人願意把手機借給女孩撥個110報警,幾分鐘後巡邏警車開到,女孩才知道這兩個陌生人真的是警察,當場被押上警車帶走.

就這樣,女孩於當日做完筆錄後被移送到地檢署以五千元交保候傳,期間女孩的家人透過地方里長與警方溝通,希望能以和解收場但遭拒絕.
罪名是妨礙公務,公然侮辱(確實引用條例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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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某位警察對這件事的回文

https://sites.google.com/a/klpp.net/www/c0-2

全文很長, 我引用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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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下的問題,有瞭解答:
身穿便服、口嚼檳榔的陌生男子上前拍他的背,表示他們的身份是警察,出示了謎樣的警察證-->依警職法第4條,警察已完成表示身份的程序。至於民眾是否曾經看過警察證件,是否能辨認,那不是警察能(該)管。

以輕蔑口吻對女孩說:你看起來不像台灣人喔!哪裡來的?是出來把風的嗎?-->表示他們依警職法第6條,認為她有「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對她實施盤查。

員警不但沒有詳加解釋,直接表示她證件有問題,要帶她回警局.-->警職第7條2項,警察認為無法查明身份,因此要帶回詳查。

女孩被嚇到了…直接伸手想拿回她的駕照.兩名陌生男子惱怒的告訴她這樣叫”妨礙公務”-->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補充一下,因為女孩是弱者,換個角色想,如果是平頭刺青男子,伸手搶證件的動作,當然屬〔施強暴〕之行為,不因女孩是弱者而有所差別)

情急下女孩不顧一切的要奪回證件,並在拉扯間破口而出一句不雅的髒話-->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這個時侯,女孩確實已經觸犯「妨害公務罪」了,已成立犯罪事實,也就是現行犯,是可以上手銬的。

至於其他借手機、搭警車等等的,當然法律不會有規定,屬私人領域,我不予評論。

我坦白說,「妨害公務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不同,警察一次移送二條罪名,就是絕不放人的意思。「公然侮辱罪」可以撤銷告訴,但「妨害公務罪」是不能撤銷的,一定要移送,如果警察放人了,這叫「故縱人犯」罪刑在7年以上。因此,這個案子,由於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女孩及家屬再怎麼道歉,找立委,找大官,找媒體都是沒用的,請不必懷疑。律師一定會叫當事人說:「我真的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所以,警察多告了一條「公然侮辱罪」,即使你沒罵警察,你還是罵了「對方」這個人,此罪在所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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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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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案警察執法確實有瑕疵,或者可能找到瑕疵。

不過,問題不在於控告警察會不會勝訴,而是就算你勝訴,對你「妨害公務罪」的部分,有沒有幫助。

能告警察的,當然就是強制罪或妨害自由 (違反程序只是內部處罰而已,即使你告他,頂多也是他執勤瑕疵,很難定罪,另外意圖引誘犯罪,這個部分據我所知,只有引誘*****罪,難道還能引誘對方用三字經罵自己? 這個論點問題很大) ,根據事情經過的描述,警察該作的要件,都很差勁的作了,勝訴的機會多少,能看的到。

我只單純的問,對「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有沒有幫助!?

有網友也提到,主張「當時不知道對方是警察」云云,來逃避「妨害公務罪」,這當然有機會,但別忘了,警察同時也提出了「公然侮辱」的告訴,這我在第一篇就提到了。

這警察,老鳥了,根本就一切在他算計之中。

但對這女孩卻是一輩子的污點,如果不在乎,其實這也是小罪,不會關,頂多罰點錢,運氣好就緩刑。

台中小康說的很對:法官判斷因抗拒臨檢而發生妨害公務情事,有罪與否多有參考臨檢後是否有發現違法情事及是否有前科,來判斷其是否有其犯意,並就當時發生之情節來考量。依經驗仍認為警方之執勤技巧及方式有改進之空間

別忘了,就算「妨害公務」判無罪,還有「公然侮辱」的告訴,避的了嗎?
如果雙方沒和解,法官不見得會判緩刑,這還別提附帶民事訴訟,為了這句話,要花多少律師費及時間,相信您也非常清楚。

警察的態度差、執勤技巧及方式,說有改進空間那是太客氣了,有些警察根本算是敗類,但這實在難免,全國將近7萬警察大軍,只能慢慢的由新血來改,快是快不來的。

坦白說,為了這點小事,背個前科,真夠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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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12-10, 11:40 PM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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