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奶油銓
進到社區後, 更無須理會警察的臨檢了,這絕對不是刁民的行為。
另外,沒有管理室大廳這個問題。大樓一樓的空間,即便是開放式的大樓,產權依然在各住戶的手上。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允許的人可自由進入,這點應該無庸置疑的。
比方說獨棟透天的房子,我一樓打掉作花園,無損於其私人的性質。警察沒有搜索令一樣不得進入。營業場所因為營業性質的關係,被視為公共場所,但是住宅是一定不會的。
整個問題的重點在於:
警察實施臨檢(隨機盤查的這種),可以在私人的場所為之嗎 ?
如果不行的話,那怎麼會有配合不配合的問題呢?
不過如果您認為那是公共空間,那在這種邏輯下,應該是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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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管理室大廳是不是公共空間,應該是這整個議題的中心點.
我的邏輯是,管理室大廳(本樓討論的這種類型),雖然有產權所有人(全體住戶),但訪客也能在非管制時間進出,跟超商也是有其產權所有人,但是不特定人可以進出一樣,應該算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