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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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前面說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勤條例並沒有針對值勤不合規範訂出罰則。
所以民眾也沒辦法單純因為警察違規行使職權就把警察告上法院;
沒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話,即使移送也不會被起訴,自然不會有什麼法院的例子。
臨檢查證身分屬於勤務的一部份,自然受警勤條例約束,而大法官有對此作出解釋。
能夠弄上法院,通常都是執勤過當造成民眾權益受到侵害,
這個時候拿出釋字535號你說法官理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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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r大
如果像樓主在大樓大廳沒有證件被員警要求一定要跟隨員警回派出所驗明身分一定要去嗎?
不去的話警察可以上銬帶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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