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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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Designer 
				警職法是在因為釋535號之後產生的, 大法官未曾說過警職法任一條違憲 
認為第四條不符釋535號是鄉民自己的解釋 
這樣法官要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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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勤條例並沒有針對值勤不合規範訂出罰則。
所以民眾也沒辦法單純因為警察違規行使職權就把警察告上法院;
沒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話,即使移送也不會被起訴,自然不會有什麼法院的例子。
臨檢查證身分屬於勤務的一部份,自然受警勤條例約束,而大法官有對此作出解釋。
能夠弄上法院,通常都是執勤過當造成民眾權益受到侵害,
這個時候拿出釋字535號你說法官理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