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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事由必須要明顯可見。
至於定義就是我前面提到的犯罪事實、危險或其徵兆存在。

警察如果跟你一樣弄不清楚,就會由我們來弄清楚那個事由是什麼,
如果我們認為警察陳述的理由不合法....再來就是業務機密了。

你似乎還是沒講出[像樓主那種情境,不接受盤查而逃離,算不算是具體的事由].

難道這也算業務機密嗎?
舊 2012-12-10, 09:23 PM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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