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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身分證=走路許可證??警察是如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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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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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uinousdeity
事由必須要明顯可見。
至於定義就是我前面提到的犯罪事實、危險或其徵兆存在。
警察如果跟你一樣弄不清楚,就會由我們來弄清楚那個事由是什麼,
如果我們認為警察陳述的理由不合法....再來就是業務機密了。
你似乎還是沒講出[像樓主那種情境,不接受盤查而逃離,算不算是具體的事由].
難道這也算業務機密嗎?
2012-12-10, 09:23 PM #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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